【导读】2013年的最后一天,广东省教育厅网站公布了《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这意味着传闻已久的留学中介资格审批权下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变为现实。具体的门槛包括缴纳备用金150万元等,比以前大大提高。业内人士认为,在新政之下,广东将会出现更多的合法留学中介,留学行业的市场竞争将会更加激烈。
2013年的最后一天,广东省教育厅网站公布了《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这意味着传闻已久的留学中介资格审批权下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变为现实。具体的门槛包括缴纳备用金150万元等,比以前大大提高。业内人士认为,在新政之下,广东将会出现更多的合法留学中介,留学行业的市场竞争将会更加激烈。
规定1
备用金150万元
早在2012年,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实施机构从教育部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同年10月,教育部对1999年制定的两个自费留学中介规章进行修订,形成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把中介服务资质的审批权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同时在教育部备案。跨省市区经营的,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另行申请。
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将自2014年1月15日起实施,新政规定:申办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应当符合8项条件,主要包括:工作人员人数不少于10名,其中应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应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已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存有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的备用金等。
新政规定,冠“广东”字样的申办机构,由省教育厅审批。其他申办单位,由所在地的地级(或以上)巿教育局初审,再提交省教育厅审批。通过审批后,省教育厅将发出《认定通知书》,申请机构与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指定的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按协议交存备用金。在申请机构提交备用金证明10个工作日内,省教育厅将核发《资格认定书》。
据悉,留学中介资格有效期为5年。在该《办法》实施之前已经获得留学中介资格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的,应按照本《办法》办理。
规定2
跨区域经营的中介要在省教育厅备案
广东目前有资格的留学中介为27家,同时部分外省的中介也在广东开设分公司。对于留学中介跨地区经营的,新政要求中介在省教育厅备案:“省内机构在省内(注册地点以外)开设分支机构的凭《资格认定书》复印件(交验原件)及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公函;省外机构跨省域在广东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凭所在省(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文件、《资格认定书》复印件(交验原件)及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公函在广东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公函内容应包括近2年的经营情况,同时承诺承担分支机构在开展自费留学中介服务业务时发生的相关义务和法律责任,并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规定3
不得到学校开展任何形式招生活动
新政规定,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留学中介服务业务承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活动。
另外,出国前的培训工作如涉及聘请外籍教师或中外合作办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但留学机构不得到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活动,不等于国内学校拒绝海内外任何交流机会。毕竟很多国外学校校长、教授,同时也是诺贝尔奖获得者或者在部分领域有显著成就,促进交流有利于学生吸收海外的先进技术、理念,更好地完成国内的学业。
评价:启德教育广州公司总经理刘湘认为,新政提高了留学机构的准入门槛,有助于留学市场的优化及规划,能让行业的管理更规范,对留学行业发展是一件好事。例如“留学机构不能擅自组织语言培训、留学预科”就是明确了留学机构的经营范围,让留学机构专注做留学业务,有助于留学机构实现规范化经营,减少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其他规定
每年要提交相关资料
新政规定: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广东省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于每年的1月至3月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其他要求提交的有关资料,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出具证明。该证明为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变更及《资格认定书》延期的必备材料。提交内容包括履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的情况、依法经营情况、工作人员情况、与国外机构合作情况和必要的统计数据等。中介服务机构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不受理境外机构、外商独资企业申请
新政规定:不受理境外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的申请。上述机构不得在广东省从事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学生看法
有利于寻找放心留学机构
暨南大学准备出国留学的大四学生小陈认为,此《办法》的出台能相对规范地管理出国留学机构,让出国留学的学生在寻找中介机构时多一个评判标准,寻找更放心的留学机构,有利于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减少受欺骗的可能性。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规定杜绝了一些民间组织从事中介服务的渠道,从而使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更加合理化、规范化。
正在办理留学申请的暨大大四学生小廖则认为,她更关注中介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即使是无资格的中介,只要能帮助她申请到理想的学校也可以。“对于普通出国留学生来说,如果《办法》中规定学生投诉率太高,就采取严惩措施,可能对学生来说更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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